這個標題是從政黑某標題「改編」過來的,該標題最初一篇的作者有提到本BLOG不斷提到的「死刑無助於壓抑(重大)犯罪率」,對很多鄉民來說,這是非常嚴重的理智打擊,包括當年的我。
我個人並不是一開始就認為死刑應該廢除,廢除死刑的推動者或支持者有些是源自於宗教因素(基督教或天主教,尤其是後者),不過本人和基督教(中的腦殘)不合
,因此老耶說什麼東西對我而言沒有意義。
即使到現在,我看電視時還是不免偶爾有「這種人一槍幹掉算了」的想法,不過我也很清楚,這樣的想法正是台灣六成故意殺人案件的起因。
在以前提到的國情統計通報當中,故意殺人案件的原因,口角、仇殺、一時氣憤合計佔據六成,這類故意殺人案件有很強的針對性,比起無差別殺人案件,這種犯罪多數比較容易偵破,而且再犯率不高,畢竟人不會天天口角、天天尋仇、天天一時氣憤的。
舉個例子來說,之前有某地的媳婦和婆婆有了不知道什麼的衝突,後來一堆鄉民包圍派出所想扁婆婆,如果警察沒阻擋,一堆人圍上來拳腳齊出,婆婆搞不好就被打死了,而台灣也就又多一件故意殺人案件啦!而這故意殺人案件的起因對鄉民來說還是正義的,但就法律來說,這是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
追根究底,或許「殺人是解決事情的方法」這種想法本身就是危險的。如果我們可以把感覺上罪無可赦的人丟給閻羅王,那將同樣感覺罪無可赦的仇家丟給閻羅王,兩者似乎也沒有什麼不一樣的。
不過對我來說,真正影響巨大的一點在於:數據上,死刑沒有比無期徒刑更高的嚇阻效果。
在理科當中,數據是相當重要的一項證據。當一堆人從高處自由落體摔死之後,我們就算不親自從101上跳下來,也該知道萬有引力不是好惹的東西。
當絕大多數國家廢除死刑之後,重案犯罪率沒有顯著增長(據說南韓是反向增加的,不過南韓並不是「廢除」死刑,而是很久沒執行死刑而已),我們也該知道死刑的效果並不如想像中的明顯。
當死刑沒有明顯優於無期徒刑的效果,死刑的存在就違反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原則」,那麼,廢除死刑就是唯一的結論。
很多被名為「惡法」的法條也一樣違反這個原則,同樣應該被廢除或修改。
不過很可悲的是,鄉民從來不會用法學原理來看法律,而是用心情來看法律,他們追求的不是什麼社會公義、保障人權,這些東西只是鄉民拿出來鬼叫的藉口,實際上鄉民的想法只有一個,就是
符合我認定道德的就是正確的,不符合我認定道德就是邪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