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3 18:07 典當業如今所處的地位和它的作用?
第三,典當行依法營運資金,可以避免民間高利貸造成的各種糾紛。由於民間借貸有利可圖,特別是高利貸早已超出了互通有無、互相幫助的範圍,純粹是以賺取高利息為目的的放債行為。在高利貸盛行的情況下,各種糾紛隨之而起,引出了一幕幕人間悲喜劇:有借錢不還的、有偽造字據的、有故設騙局的、更有圖財害命的,等等。總之,高利貸帶來的許多問題已成為社會公害,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安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案件日益增多之時,針對"利息爭執"一類案件,曾專門制定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於1991年8月下發施行,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按前述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月利率計算,4倍之數也就是月利率3%左右。這就告訴我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民間高利貸本身所起的限制作用並不大,而只是解決民間借貸引起糾紛時適用。換句話說,月利率在3%以上的民間高利貸國家現行法律既不保護,也不幹涉,完全聽其自便,任其存在。鑒此,典當行的設立則有助於從貸款形式上杜絕和防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借貸沖突。一般不會因賴帳、造假、行騙等引起法律訴訟。原因是它按照一定的經營規範,依法實行質押放款,使上述不當行徑難有發生的餘地。
2008-04-23 18:07 典當行能與銀行、信用社相互配合,依靠整體力量對付民間高利貸。
當年馬克思曾經說過,公立當鋪的產生就是為了打擊高利貸。如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典當行的複興,理應且先天具備這種功能。典當行不僅是質押放款機構。而且是間接信用機構,這使它比銀行、信用社具有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替代民間高利貸的更顯著的優勢。許多債務人傾向高利貸,一方面是銀行、信用社貸款條件嚴格,經營方式死板,另一方面是他們長期以來已習慣於直接信用形式,對質押形式的間接信用十分陌生。因此,典當行的出現能夠逐步起到使一般債務人利用新型融資渠道、熟悉新型融資機構的作用,從而在加入銀行、信用社行列與民間高利貸爭奪貸款對象的過程中,共同占據更大的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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