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帕拉底歐的《建築四書》
帕拉底歐於1555即策劃寫一本《建築十書》,但是於1566年才完成四本,於1570年《建築四書(Quatrro Libri )》才出版,因為只有四本,所以一般也將之稱為派拉底歐《建築四書》,或直接稱為《建築四書》,其內容如下:第一書:總論建築的定義、論建築的〞堅固、適用、美觀〞三大原則、論五大柱式的形式美、論建築的組成元素(諸如:台基、鋪面、門窗、樓梯、屋頂等等);第二書:建築類型論,論私人住宅的式樣,以當時義大利貴族與準貴族最常見的住宅城市住宅與鄉村住宅為主;第三書:建築類型論,論公共建築。;第四書:建築類型論,論宗教建築。
雖然帕拉底歐原先預計寫一本《建築十書》但卻只寫了四冊成為《建築四書》以致帕拉底歐的美學思想乃至於美的形式法則並未完整的整理出來,不過《建築四書》的對爾後西洋傳統建築美學的重要性乃是不可忽視的,原因在於以下幾點:
其一,帕拉底歐的《建築四書》不但是由帕拉底親自繪製插圖,而且很多插圖及案例就是帕拉底歐的作品。這在說服力上當然強過於其它的建築書。
其二,帕拉底歐曾經長時間進行希臘羅馬建築的測繪,以及與當時(十六世紀)北義大利人文主義者密切的交往,也為巴爾巴羅(Daniele Barbaro)的義大利文版維楚維斯《建築十書》進行全部的插圖創作(註十七),所以在建築平面、立面的組織上更有深刻與實際的體會。
其三,帕拉底歐的實際建築作品加入了些許羅馬民居的元素,或是說帕拉底歐在實際創作過程中有過多的與業主協商的經驗,也有不少革新的經驗。這些實務的經驗也反映在他所寫的《建築四書》中,其中反對毫無美感的舊式樣,以及堅信正圓、正方最能代表與體會宗教的聖潔等等想法(註十八),都造成《建築四書》在十七世紀、十八世紀的英國與美國成為『人文素養』的重要書籍,也促成這些地區建築上帕拉底歐風格的流行。
依克魯夫特(Hanno-walter Kruft)對帕拉底歐《建築四書》的詳細考證,克魯夫特認為帕拉底歐在《建築四書》裡對建築美學的主張是十分依賴維楚維斯與阿伯提(指強調數理之美),而最大的創建只在於:『考證了古代陶立克柱式往往沒有柱礎,但就視覺上應該加上柱礎才更美觀』以及『以一種十分獨特的方式,帕拉底歐把便利(commodita)與合適(decor)和美觀聯繫在一起,這後兩者看來世居於從屬的地位』(註十九)。但是,如果就西洋建築美感創作規則的整理上來看,帕拉底歐應該與維楚維斯的主張或阿伯提的主張有更大的差異存在,本研究試著分析如下:
其一,基於繪圖技術觀點,帕拉底歐的《建築四書》更強調了數理之美的幾何性格,也就是說在《建築四書》裡帕拉底歐預告了爾後西方建築裡的『構圖術』的來臨。
其二,帕拉底歐所主張的『把便利(commodita)與合適(decor)和美觀聯繫在一起,這後兩者看來世居於從屬的地位』,以及重新繪製標準五種柱式。這兩個重要的觀點,其實隱含了『柱式的創新有理』與『標準柱式猶如貨品選樣(而與意涵切斷關係)』這種美感心態的滋長,如此一來維楚維斯在建築十書裡有關『建築美感意涵向度』的主張,就徹底的從建築論述乃至建築美學中消失了。或是說,維楚維斯在建築十書裡有關『建築美感意涵向度』的主張已經被改寫為建築美感意涵向度在於表達單一神教的聖潔精神。(註二十)
如此說來,帕拉底歐在《建築四書》所提出的美的形式法則只有三條。其一,權衡法則(proportion);其二,幾何操作的權衡法則,構圖術;其三,簡化法則。其中幾何操作的權衡法則,構圖術部分,由於帕拉底歐大量的標尺寸插圖,還可衍生出韻律法則,只不過尚未被帕拉底歐明顯的提出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