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阿伯提的《建築十書》
阿爾伯提於1452年完成《建築論(De re Aedificatoria)》一書,但於阿伯提死後33年的1485年發行,由於阿伯提刻意將此書作為楚維維斯<<建築書>>的仿作,所以全書也是分成十章,每章再分不同的十數節,出版時將十章稱為十書,將節稱為章,所以,同時一般也將此書稱為阿伯提<<建築十書>>,其內容如下: 第一書:又分為十三章,總論建築的定義、建築的價值、建築的基本規則、建築造形的構成元素、建築的地域性、建築上常用的幾何原理等等。第二書:又分為十三章,論建築材料性質、建築製圖與實體模型、建築造形構成元素與材料的比例問題等等。第三書:又分為十六章,論建築構造,特別是建築基礎構造與地質的關係。第四書、第五書、第六書論各種建築類型,並藉由論各種類型來解釋建築的實用(使用)、構造、美感之間的關係,以及建築的實用(使用)、構造、美感的地域性,承傳性(如:柱式的問題、比例的問題、適宜性的問題)。第七書、第八書從建築的實用(使用)、構造、美感之間的關係的討論,轉而專注到建築與其他造形藝術的關係,專注到視覺美感、裝飾(Ornaments )的原則、方法、歷史演變乃至裝飾的地域性緣由等等。第九書:又分為十一章,論建築美感的生成法則,特別是在第五章及第六章中細論建築美感的生成法則中的〞數的問題〞與〞比例的問題〞。第五章的章名就稱為『有規範的美的原則所產生的美感,全部來自(注意到)三件事:那就是數字(number)、總數字(figure)與元素的分配配置(collocation of several member)』第十書:又分為十七章,論建築缺陷的成因,維修的方法,並指出建築缺陷最主要在於〞水〞的處理不良,則麼處理水的問題等等。
如果依克魯夫特(Hanno-walter Kruft)對阿伯提《建築十書》的詳細考證,認為阿伯提的《建築十書》雖然號稱繼承了維楚維斯《建築十書》的傳統,但是在美感創作規則的整理上確有很大的不同主張。
其一,阿伯提減低了建築美的意涵部分的談論,將維楚維斯所提的合適(decor)原則僅僅約略提到建築物的大小與裝飾應該適應建築物的功能,並與它的擁有者的身份相符(註十五),另外阿伯提與維楚維斯極大不同的地方也在於將柱式(order)與合適(decor)分開討論,只將柱式作了形式比例原則的探討,如此一來更減低了建築美的意涵部分的談論。
其二,阿伯提集中精力於建築美的形式法則的探討,認為美的形成主要在於整體美(beauty)與增美(ornaments)兩大部分,而增美(ornaments)這一部份雖然常在,但卻是屬於附加的。而整體美則是由數字(number)、總數字(figure)與元素的分配配置(collocation of several member)所決定,並由和諧(harmony)所統一。
所以,依此看來,阿伯提所提出的美的形式法則只有三條:其一,神秘的數(這也是爾後所謂級數能呈現美感的信念來源);其二,權衡法則(proportion)(註十六);其三,和諧法則(harmon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