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時報今天(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的報導,陳水扁說:「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者及怙惡不悛者外,希望給予特施寬典,予罪犯有改過遷善及重新做人的機會。」
接著,該報導指出,「法務部已著手研擬《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初步決議將循往例,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等等。罪證確鑿,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不能算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者及怙惡不悛者」嗎﹖為何牠們可以特別享有「特施寬典」而納入減刑之列﹖如此一來,會造成怎麼樣的後果呢﹖該報導如是說:「目前廿四名定讞未槍決的死刑犯中,僅殺死一人者,包括有涉及擄人勒贖殺人的黃春棋、陳憶隆;劫殺陳姓女講師的張嘉瑤;殺害國中同學的連佐銘;勒昏舞女支解的方金義;虐殺女教師的曾思儒;在KTV鬧事槍殺警員的鄭性澤;殺害女友的楊書帆;槍殺毒販的王志煌等人。這些人若依過去減刑的條件,有可能獲減刑至無期徒刑,逃過死劫。」如果這些罪犯還不算「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者及怙惡不悛者」,那麼,陳水扁認為哪一類才算是﹖
過去曾經蒙受減刑待遇的,是某些遭受政治迫害的政治犯,而不是生性兇殘、十惡不赦的死刑犯。以婦人之仁對待這種惡類,無疑是以殘酷的方式對待良善之人,諸如此類不當的舉措,不啻是變相鼓勵人民訴諸暴力、甚至動輒殺戮。多虧這位全台灣權位最高的人是律師出身,連這麼一點推論的能力都沒有,竟比一般的外行人還不如。即使是全台灣權位最高的人,也沒有資格如此瞎搞亂搞,完全把綱紀法度視為兒戲。更何況,現在的第一家庭弊案纏身,人民有充分的理由提出適當的質疑,陳水扁在此時提出減刑的不當舉措,表面上看似「德政」,骨子裡卻是用來抒解「弊案」壓力、私下進行條件交換的一種策略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