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6 14:27 卡奴更生禁奢

法官裁定的10項禁奢限制

.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
.不得賭博或從事其他投機行為。
.不得搭計程車、高鐵或飛機。
.不得出國遊學、旅遊或住四星級以上飯店。
.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不得購置不動產。
.不得購買1萬元以上的動產。
.不得從事逾越日常生活程度的贈與。
.其他經本院裁定的限制行為(法官可視情況增加禁奢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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