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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20:19 創造力(Creativity)的本質

一、前言
創造力,狹義的說,是指一些富有創造力的人所具有的特性與能力(Guilford,1950)也是一種創造的行為(Creative Behavior)。所以說:創造力(Creativity)就是創造的能力(the ability to creat ),具有「首創」(for the first time)的性質。也稱為「創造思考能力」。由於觀點的不同,對於創造力的解釋也有所不同。創造力的定義至今仍然相當紛歧。
二、創造力的概念
(一)從教育的觀點來看,凡是對創造力這個名詞不太熟悉的人,大部份都會把創造力和任何一個領域中高品質的創新產品聯想到一塊兒,特別是在藝術方面。
(二)創造力的第二個概念,僅僅提到獨創力,認為創造力是指「想出別人所想不出的觀念」的能力,並且把創造力視為一種產品或任何創造的結果。
(三)創造力的第三個概念便是忽視所謂的質,而把產品看得比創意更為重要。
(四)第四個概念強調思考運作的狀態比實際產品更重要。以這種觀點來看,創造便是某種特殊的心理過程。不管一個人的產品品質或獨創力如何,最低限度這個創造思考的過程與他們的自我表現同樣的重要。還有一個更複雜的觀念就是將創造的過程和靈機一動、茅塞頓開的經驗結合。
(五)第五種概念則認為創造力與問題解決的能力有關,面對問題能夠尋求解決之道,就如創造思考的頭腦有了品質證明一樣。
Rhodes(1961)曾蒐集數十篇有關創造力定義的文獻,認為創造力涉及四個P:即創造的人(person)、創造的歷程(process)、 創造的產品(product)、以及創造的環境(place)。也有些學者把創造的環境 改為壓力(press);最近,Simonton把壓力改為說服力(persuasion),亦即一件創意必須使人能接受,尤其專家的確認。於是創造力6P的概念形成,更使人印象深刻。Davis(1986)也指出:創造力的定義不外由人、歷程、產品三方面加以界定。Guenter (1985)探討美國有關創造力研究的文獻分成三大類:智力與能力、人格特質以及教育訓練。
三、創造力的主張(毛連塭,2000,依據各學者對創造力定義的觀點,大致歸納出八種主張)
(一)主張創造力乃是能創新未曾有的事物
(二)主張能夠具有創造性生活方式的能力就是創造力
(三)主張創造力就是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主張創造力就是在思考歷程中能有創造性事物的產出
(五)主張創造力是一種創新的能力和問題解決的能力
(六)創造是一種人格傾向,具有創造傾向者更能發揮其創造力的效果
(七)主張創造力是將可聯結的要素加以聯合或結合成新關係的能力
(八)主張創造力是個人整體的綜合表現
四、Guilford的創造力五力
事實上許多探討創造力的訓練效果,都從Guilford(1977)所發現的「創造力五力」作為課程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部份。這五力是:
流暢力(fluency)--產出大量構想的能力
變通力(flexibility)-- 對熟悉之意念變通思考的能力
精進力(elaboration)-- 延展意念的能力
敏覺力(sensitivity)-- 敏感問題或情境的能力
獨創力(originality)-- 創造獨特反應的能力
這是目前評量創造力的重要指標。
五、創造力在教育過程執行的定義
陳龍安(1984)亦試圖根據歷來學者對創造力的研究,歸納各家有關創造力之意義,研擬一種可以在教育過程執行的定義:創造力是指個體在支持的環境下,結合敏覺、流暢、獨創、精進的特性,透過思考的歷程,對於事物產生分歧性的觀點,賦予事物獨特新穎的意義,其結果不但使自己也使別人獲得滿足。
從這個定義加以分析,可歸納以下幾個特點:
(一)創造力是在一種支持性的環境發展。
(二)創造力可決定於個人之產品性質上,乃是一種思考能力。此思考能力根據Guilford的研究當包含擴散性思考的幾種基本能力:敏覺力、流暢力、變通力、獨創力、精進力。
(三)創造力為一種心理歷程。此歷程含括意念萌生之前、概念形成、思考運作的整個過程;可約略分為四個階段:準備期、醞釀期、豁朗期、驗證期。
(四)創造力與人格特質有關。學者以為富創造力的個人當具有突破成規;超越習慣;以求新求變及冒險探究的精神去構思觀念或解決問題,而其行為表現出敏覺、流暢、變通、獨特、精進等特質。
綜上所述,創造力可被簡單的定義為察覺前瞻性情境或問題的能力,且創造力並非少數人所具有之罕有且獨特的能力,而是每一個人皆擁有並可被培育發展的。近年來,企業界流行創新能力的培養,創造力即創造的行為鼓勵員工提出新提案新觀念(New idea),「不同而更好的想法(different & better)」 或「新而有用(new & useful)的想法」這是很簡明易懂的創造力定義,如再加上近年來「守門人」的概念,可以將創造力界定為:「不同而更好又可被接受的想法」,實為教育界可作為開發創造力的實用目標。
六、創造力教學或訓練的目標
Davis (1986)指出創造力教學或訓練主要在達成以下幾項目標:
(一)讓學生成為具有創造意識及創造態度的人。
(二)讓學生更瞭解創造力的主題。
(三)讓學生致力於創造力的活動。
(四)讓學生應用創造性問題的解決歷程。
(五)強化學生創造性的人格特質。
(六)協助學生學習創造思考的技巧。
(七)經由練習增強學生的創造思考能力。
●本文章摘錄並稍作修改自:創造力的開發的理念與實踐(台北市立師範學院特殊教育學系教授陳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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