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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3-24 09:54 轉載:誰的領土,誰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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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的領土,誰的分裂端木儀(原始文章揭載:海洋台灣 電子報 20050312-2 )


     陳水扁總統當局,卻衍申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聲明,超越了「事實陳述」的範疇,而做了「價值選擇」。
     唯有對「領土主權」的再思考與再主張,我們才能破解北京《反分裂國家法》的虛妄。

     中國人大將於三月上旬審議《反分裂國家法》,傳言雖多但內容非常保密,至今外界仍不明其所以。北京還派高幹赴美說項,台灣各界也憂心忡忡,頗有山雨欲來之勢。

     國家制訂法律的行為,從內部看,所實踐的是「主權對內最高」的特性。之所以能成為「對內最高」,所憑藉的是「領土主權」。簡言之,必須在自己的國土範圍內,才能名正言順的自由立法並管轄

     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是否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就是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跟台灣是否有合法性紐帶的關鍵。否則,這個法律頂多只能依據領土管轄權,監控到中國經商旅遊的台灣人民

     不過,事情也有危機。因為在國際法上[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以致於國際上無論宣稱 PRC 也好,宣稱 [ ROC ] 也罷,法理身份都代表「同一個中國」。

     李前總統時代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準備轉型到「兩國論」的前置概念,是個「事實陳述」;相對的,陳水扁總統當局,卻衍申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聲明,超越了「事實陳述」的範疇,而做了「價值選擇」。以致於,讓 PRC 透過 [ ROC ] 而「是」台灣,最後法理上「領有台灣」。放在邏輯上說,即依據政府繼承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民國]」,且「[中華民國]是台灣」,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的推論。

     更進一步的分析,在 PRC 繼承 [ ROC ] 的大前提下,且[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話,則 ROC 就是盤據中國一省的「叛亂政府」;反之,若不擁有台灣,則 [ ROC ] 就是 PRC 遠走海外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合法政府」可以理直氣壯的武力消滅「叛亂政府」並且「接收」其領土;反之,「合法政府」只能法律消滅「流亡政府」但不能兼併其寄居的領土。於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的聲明,反而幫了 PRC 一個大忙,讓《反分裂國家法》有了見縫插針的機會。

     從策略面上說,台灣各界擬議「反反分裂法」抗衡《反分裂法》一事,從政治原理上來說,其所依據的是「人權的論理」。實際上說,依據「領土主權」的《反分裂法》,與依據「人權」的「反反分裂法」,根本是「馮京、馬涼」,並無任何交集可言。即使操作得再成功,也頂多是各說各話而已。唯有重新審視[中華民國]與台灣的法理連結真相,才是主權爭議的關鍵所在。即必須先在「領土主權」的國際法戰場上支解對岸的胡來,再透過高倡「人權」的普世價值致勝。在此情況下,必須從根本上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未擁有台灣主權,才可一勞永逸杜絕中國的各種進逼。

     台灣與中國多年牽扯不斷的線索,仍然在一甲子前麥克阿瑟將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亦即「在中國 ( 滿州除外 ) 、台灣與澎湖,和北越的日軍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 南越的日軍則向英軍投降 ) 。」

     即使中華民國依據聯軍命令負責北越日軍的受降,但其不擁有北越主權的事實眾所周知。為此,中華民國在派軍進駐越北之前,先行制訂《佔領越南軍事及行政設施十四原則》,並於半年後的 1946 年 3 月 4 日與法國簽署接防協定並依約撤退。這件事情明白顯示,太平洋戰後的「分區受降」,並不意味「接收」 ( 「接」等於「收」 ) ;或以國際法用語來說,「軍事佔領」並不等於「擁有主權」或「兼併領土」。事實上,中華民國在執行對台灣的受降任務前,亦曾制訂相關的佔領指導原則,值得進一步追蹤。

     唯有對「領土主權」的再思考與再主張,我們才能破解北京《反分裂國家法》的虛妄,同時才能確立我們的因應之道。

    ( 2005/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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