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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10:55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目的: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 源與環境,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說明: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 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由校長遴聘本校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為委員,任期為一 學年,連聘得連任。

(二)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 委員會組織:
  • 委員名單 職稱 姓名
                      林景徽
       教 務 主 任 吳政聰
       註冊組長 姚思如
       總務主任 謝仁哲
       輔導主任 林大森
       護理師 林秀罕
       資料組長 王慧娟
       教師 李冠慧
       教 師 郭玉玲
       教 師 黃玉蘭
       教 師 劉欣宜
       教 師 郭清雄
       教 師 陳怡安

2010-06-10 10:19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南投縣漳和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93.06.23總統令公佈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漳和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目標: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厚植性別平等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

  (七)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之實施。

  (八)預防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以達「零傷害」為目標。

三、組織: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委員。

四、實施方式: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二)處室分工: 

 

辦理項目

辦 理 細 目

主辦處室

協辦處室

 

備註

1.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與教材之蒐集

A.蒐集性別 平等教育有關資料及學習單,以供教師參考。

教務處

學務處

輔導室

 

2.課程與教學

A.發展符合 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以供教師參考。

教務處

學務處

輔導室

 

B.辦理性別 平等教育教材研發及教學研究。

教務處

學務處

輔導室

 

C.結合學科 教學研究會,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         

教務處

學務處

輔導室

 

D.每學期實 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至少二小時以上(含性騷擾、性侵害、家暴)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E.每學年實 施性別教育宣導及文藝競賽 。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3.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人力支援

A.校內辦 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增進教師知能,規劃性別平等教育支援人力。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B.推薦教 師參加校外性別平等教育或性侵害防治研習或活動 。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C.校內成立 教師或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成長團體、讀書會提升性別意識。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圖書館

 

4.校內與性別相關議題之危機處理

A.訂定性侵 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B.設性別議 題危機處理小組並有一定申訴管道及流程。

輔導室

學務處

 

C.對於需 要處理個案,危機處理小組能妥善處理並作追蹤輔導、作記錄。

輔導室

學務處

 

5.校園安全環境指標

A.繪製校 園環境安全平面警示圖並作全校性宣導,並加強安全巡視及設施維護。                   

總務處

學務處

 

B.設有校園 安全求救系統或校園保全系統並定期檢測及維修。

總務處

學務處

 

6.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A.研擬完整性及持續性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並按計畫具體實施。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7.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組織

A.成立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訂定具體目標及功能,定期召開會議並有運作記錄。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B.考績委 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人事室

輔導室

 

8.地區學校的支援

A.積極參與 性別平等教育示範及推廣。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B.主動尋求 有關性別議題人力支援及教材資源。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9.社區教育之推廣

A.結合社 區各項人力支援或民間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材等資源。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B.利用各種 活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10.校內與性別相關議題之輔導

A.結合各處 室規劃多元輔導方式。

輔導室

各處室

 

B.加強個案 輔導,積極輔導並作記錄。                

輔導室

學務處

 

11.自我評估

A.能按照 計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提出檢討及改進措施具有成效,並留有記錄。

輔導室

教務處

學務處

 

12.經費運用

A.爭取、規 劃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經費,有效應用並留有記錄。

輔導室

會計室

 

 

(三)教師部分:

1.    參加「性侵害防治」及「性別平等教育」研討會。

2.    參加「性侵害防治」及「性別平等教育」進修研習。

3.    蒐集有關書籍或相關研究在教學研究會中討論。

4.    蒐集、設計性別平等教育教學活動。

(四)學生部分:

1.有關課程之配合:綜合活動、公民課等課程,幫同學瞭解性別生理、 性別心理、性疾病有關之法令規章、及因應社會結構之變化所應建立之性別觀念。

2.開設性別教育小團體。

3.週會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之專題演講。

4.班會課實施性別平等議題之討論,探討健全人格的培養、家庭中角 色、兩性交往及預防性侵犯等課程。

5.讀書會研讀「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育」相關文章。

五、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付。

六、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通 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2010-06-10 10:09性別平等法施行細則

94 6 13

台參字第0940075778C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 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 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參加。
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 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 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 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 學生依第十七條第 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提升教師運 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觀察、實 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 及第五條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 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八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 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 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 項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 十九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 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 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 由。
六、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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