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4 18:41 你會說國語嗎?

這個問題一定讓你想罵我白痴,誰不會說國語阿?大不了就素"台灣狗尾";當你的心裡這樣想時,你就真的辜負了小豬部長任內的偉大政績囉.

看看以下條文吧!

92.2.10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

第一條(立法精神、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維護並保障國內各族群在日常生活及參與政治、經濟、宗教、教育及文化等公共事務,有使用本族語言之權利,以保障國內各族群使用語言之自由,不應該限制少數各族群語言的進一步保障,特制訂本法。
         本法未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語言:指目前本國各族群固有自然語言、手語、書寫符號及所屬方言。
二、文字:指能表記前述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國家語言:國家語言係包括國內使用中之各原住民族語(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布農族語、噶瑪蘭族語、卑南族語、魯凱族語、鄒族語、賽夏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等)、客家話、Ho-lo話(台語)、華語。
四、地方通行語:係指某一地區所使用之主要溝通語言。

麗麗安註:1.所謂國語,就是一個國家通用官方正式使用的語言。

            2.客家話已改名叫中原語,閩南話改為河洛語,和對岸作為區隔。

            3.我們自認為的國語:中文改為華語,也就是我們使用的是海外華人通行的語言。

            4.還好秦始皇當年有統一文字,不然去了別的城市就變文盲了。

(略)

第九條(地方通行語言)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但通行語言之使用不得妨害其他國家語言之使用。

第十條(訴訟語言權)
         國民在法庭有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可因此視為無效。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應由法庭承擔。

麗麗安註:不要再罵前朝政府了!看看第十條,顯見政府有苦民所苦,這樣苦心創造就業機會,事不是我們互興訴訟可創造就業的機會就更多;不過,應由法庭承擔的意思,是等同我們繳稅金付錢的意思嗎?

(略)

第十六條(鼓勵提供多語服務)
         各級行政機關召開之會議、播音及一般公共服務除使用華語外,應視民眾需求,主動提供各原住民族語、客家話、Ho-lo話(台語)服務,並指定單位推動之;對於民間機構之會議、播音、一般服務提供多語服務者給予獎勵或補助。
         為提供語言學習環境,鼓勵傳播媒體及圖書館等文化機構製播之節目,提供國家語言切換頻道、字幕、文字轉換、漢字發音輸入及助讀器等設備,並製播多類語言相關節目。
         各級議會應設置通譯設施以提供各種國家語言均有機會於會議中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獎勵或補助辦法另訂之。

麗麗安註:依這條法案看來,捷運的站距需要再加大,不然十四個語言報完大概已經過了三站。

第十七條(地名權、標示權)
         地方政府得依其轄區通行語言文字來作地方的命名、地名、部落、山川、路標、政府機構招牌、以及其他公共標示。

麗麗安註:1.這樣一來就不用出國,也可以體會歐洲大陸,國國相鄰的樂趣吧。

心得:以前,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讓各國人民寫一樣的字,讓大家有一種"麻吉'的感覺,從此以後改朝換代也沒見誰把地方方言全改成國語,還好前朝政府作是虎頭蛇尾,不然光是一個立法院開會就搞的像開聯合國大會,立法委員都得戴著耳機開會;

不過,真不要再罵小豬部長了!麗麗安只能說:要他做教育部長真是委屈他了,看看他所創造擴大內需的就業機會,和嘉惠會議視訊廠商相關上下游廠商,語言補教類的等等相關產業,當年沒讓他救經濟,實在是浪費了一個經濟界的好人才. 

話說回來,看官,你可以回答我的問題了嗎?

你到底會不會說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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