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0027車位出租範本/100年版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承租人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車位標示及租賃範圍
車位: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 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租賃範圍:
車位□全部□ (□日間□夜間)。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每月應繳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並於二、五、八、11月25日前支付,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第四條 押租金方式給付租金
押租金新台幣 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押租金給付後,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
前項押租金,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依約履行債務並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之。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車位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承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第六條 使用車位之限制
本車位係供 停放車輛 之使用。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車位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七條 租期屆滿
本契約,□出租人□承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租約□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前通知之。
第八條 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車位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承租人未即時返還車位時,出租人每月得向承租人請求按照月租金一倍支付違約金至遷讓完竣,承租人及保證人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其他約定
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車位,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出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終止時,己收之保證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或費用後,未將剩餘部分返還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 遺留物之處理
承租人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任由出租人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承租人補足,承租人不得異議。
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一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車位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除專屬管轄外,以車位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書壹式 兩 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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