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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8 15:00 網路侵權案又一筆
今天從網路上看到一篇引發眾多網友討論的網路侵權案
苦主是知名的電腦書作家楊姁老師, 侵權者是北縣某校的資訊老師
其實這個事件已經在北縣的資訊組長圈流傳很久了
終於在最近以和解收場畫下句點...
侵權者賠了一筆錢, 而苦主將這筆錢扣除訴訟相關費用後將剩餘的錢給捐了出去
但這件事對於所有熱衷於資訊融入教學的教師們, 又有什麼樣的啟發與影響呢?
特別是在這個資訊融入各科教學的口號滿天響的時代
利用資訊科技, 企圖讓學生能夠學的更好的用心老師們
我們要如何做, 才不會造成自己及原著作人的傷害
這是需要我們共同來思考及面對的.
[事件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mscraft/21090494]
網路著作者經常觸犯的網路侵權行為有三:
一、私自篡改他人作品, 將其發佈於網路媒體上:
許多人為了讓自己的數位化作品更加豐富, 因此經常從網路下載圖片或影音資料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但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就有可能會造成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二、直接將未授權的影音及圖文刊載在自己的網路上:
在未獲得原著作人同意或列舉該圖文(含音樂)的出處或引用來源的情況下, 若私自盜用他人的原創性圖文(含音樂)而公開發表, 一樣也會有侵權的問題...
三、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問題。
這也是許多老師擔心的問題, 但在學校內, 我們可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主張合理使用﹕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只要老師們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
1.非以營利為目的
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 即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是網路世界呢? 網路是對不特定對象進行資訊傳遞與播放, 因此對於著作權法中,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中的活動兩字, 造成很大的認定問題...
老師們雖然多半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製作網路教材及教學網站, 但是其活動是否能擴大解釋為網路教學活動? 或是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中, 是否對於觀眾或聽眾有特定對象的局限性(如學生), 則是需要政府相關教育主管單位及法界人士再次給予釐清與宣導, 才能避免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
延伸閱讀: 網路教學之智慧財產權探討 (法律學院院長蔡明誠教授@臺大演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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