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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7 21:23 飛來橫禍

前幾天上班時送小孩去保母家
就在離開保母家社區時, 遭到一名高速行駛的女騎士由側面衝撞
不幸的是, 當時David老師正在慢慢由支線道轉至幹線道
雖然車子已經過了中線, 但仍遭機車騎士直線衝撞
當時, 女騎士膝蓋有擦傷
David老師打算通知警方前來處理
但女騎士急著離開, 並要求不要叫警察
但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David老師還是決定等警察來...
警察來後, 先是詢問女騎士是否要送醫
女騎士答: 不用
接著警方完成事故記錄及照相
分別作了一段筆錄...
原先David老師認為女騎士因速度過快, 應注意而未注意前方導致煞車不及撞上
應要負起肇事責任主因... 即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
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六款: 舊制95.6.16修訂)
但沒想到後來經詢問友人的結果
現在新制法規已於95.9.14 修訂
原左轉彎車,在特殊情況可先行左轉,但新制一律規定直行車先行。
就這樣, David老師遭到飛來橫禍
莫名由保險公司出險賠了一筆錢, 並還在洽談和解中...
自己的車輛維修損失也要全額由自己負擔將近兩萬八...
還好對方只是皮肉擦傷, 看來犯太歲的流年可真要多加小心呀...
※ 延伸閱讀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新舊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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