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說守則 @ H's 筆記本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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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1-09 19:35 推理小說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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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評分:

    范達因(S. S. Van Dine)的「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號稱「推理界大憲章」

     不過這個寫於二十世紀初期的美國,距今都快一百年了,
     因此其後的創作有不少就違反裏面的東西了

     可以算算看金田一和柯南這「東京雙煞」違反多少條

     http://210.60.224.9/~s94/101/12/philo.htm

     一、解謎之際,讀者務必擁有與偵探平等的機會。所有的線索得記述清楚。

     二、除了凶犯對偵探必然玩弄的犯罪技巧之外,作者不得刻意以欺騙或是詭計去愚弄

     三、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
         當前的課題是將凶犯推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把為愛情煩惱的一對男女引上婚姻
         的祭壇。

     四、不宜把偵探本身,乃至搜查當局的一員豹變成凶犯,那就等同於拿燦亮的一分銅
         幣誑稱五元金幣去欺騙別人。

     五、務必以邏輯化的推理決定凶犯誰屬。不能假藉偶然、巧合、乃至無動機的自白來
         決定。因為假藉巧合種種的破案法,相等於故意驅史讀者去作無謂的瞎摸,俟其
         失敗之後再告以「你費盡周章搜尋的東西,其實一開始就在本人囊中」。此類作
         者的態度與惡作劇同樣惡劣。

     六、推理小說裡必然出現偵探。偵探者不偵探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其任務乃是搜
         集一切線索,根據此線索一路抽絲剝繭,末了追查出於書中第一章犯下惡行的人
         物。一名偵探如未能分析這些線索達成結論,那就與查看算術課本卷尾始知解答
         的小學生一般,不能算作解決了問題。

     七、推理小說絕對需要屍體。而這屍體疑竇越多越妙。缺乏凶殺的小犯罪是單薄而不
         夠充分的,為一椿凶殺之外的犯罪佔去三百頁未免太過誇張。總之,你必須回饋
         讀者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美國人本質上頗富於人性,因此,殘暴的凶殺足以激
         起其報復心和恐懼心。他們都希望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之
         下發生了令人髮指的凶殺案」(如王子復仇記),即連比誰都溫厚的讀者都會以滿
         腔的正當熱忱去從事追蹤。

     八、破案務必採取嚴密而又自然的方法。於推理小說,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頭術、
         水晶球之類屬乎禁忌。在根據合理的推理作智能競賽的時候,讀者有的是機會,
         但若要與實異世界競爭、不能不在形而上的四次元世界四處搜尋,可以說已經輸
         在出發點上了。

     九、偵探──亦即推理的主角只能有一個,誠如古希臘戰劇中的解圍之神 Deus ex
         machina 是獨一無二的那樣。為解決一個問題搬來三、四個偵探、甚至整個偵探
         集團的腦袋,足以分散興趣,不斬會展斷邏輯直接的脈絡,也會不當的剝奪有心
         結和合自己與偵探的頭腦從事智能作戰的讀者的權利。偵探如若超過一人,讀者
         就要分不清誰是他的推理競爭對手了。這等同於讓讀者去和一組接力賽跑選手賽
         跑。

     十、凶犯應是在整個故事裡扮演過或重或輕角色的人物,換言之,務必是讀者所熟悉
         、所關係的人物才行。於最後一章歸罪於全書中一個無足輕重的小角色,這種作
         者﹑等於自曝了缺乏與讀者作智能競賽的能力。

     十一、作者不宜挑選僕傭──如管家、馬伕、下人、獵丁、廚師──作罪犯。那等於
           把高尚的問題論點加以敷衍搪塞、是太過輕易的解決方式。如此將使讀者感覺
           不滿與浪費時間。凶犯務必是個相當重要的角色,且通常是談什麼嫌疑的人才
           好。整個罪案若只是僕傭之流低層次的所作所為,作者大可不必以書本的形式
           為之留下記錄。

     十二、即或連番殺人發生再多的命案,凶犯也只能有一個。凶犯當然可以擁有無足輕
           重的助手乃至共犯,唯務必由一個人獨自挑起全部的責任,作者應使讀者把全
           副情恨及終於單一的、具備邪惡性格的人物身上。

     十三、不宜把秘密組織、黑手黨等等搬進推理小說之中,否則作者等於撈過界跨入冒
           險小說和間諜傳奇的範疇;這種一概而論的有罪性足以使一椿天衣無縫而又魅
           力十足的命運遭受到無可補救的污毒。固然推理小說中的殺人凶犯應該擁有正
           正當當的機會 (例如到處都有避風港,或者加以集團性的保護 ),但允許其逃
           避到秘密組織裡可又太過頭了。相信任何一個擁有自尊心的一流凶犯,與警方
           單挑的時候,必都不願意佔這種優勢。

     十四、殺人的方法和偵查手法務必合理而科學化。換言之,偵探小說 (roman
           policier) 裡不容採用似是而非的假科學和純屬空想的投機手法。好比利用某
           種新發現的元素(如超鐳) 來殺人,以推理小說而言,算不得是正統的手法。
           又,讓被害人服用只存在於作者想像中的某種未知的毒藥,亦在禁忌之列。從
           毒藥學方面來說,推理小說作者不得逾越藥典範圍。作者一旦天馬行空的翱翔
           於朱爾維奴式的空想世界、漫無禁忌的跳躍於海闊天空的冒險領域,則已逸出
           推理小說的範疇。

     十五、問題的真相務必始終一貫,而且明白──唯讀者必須具備能夠洞察的銳眼。也
           就是說,一旦真相大白,讀者重讀一遍該作品的時候,那解答於某種意義而言
           ,自始至終於眼前凝視讀者──事實上所有的線索都指向凶犯──讀者如若與
           偵探同樣聰明,不必等到最後一章,使能領悟到自己已經解開了整個案件的謎

           。聰明的讀者屢屢如此這般的解答破案是無庸贅言的。於推理小說,我基本的
           理論之一是推理故事只要結構公正而正統,則絕對防止不了所有的讀者破案。
           你無能避免經有相當數目的讀者與作者同樣的精明能幹。作者如能就罪案與線
           索的敘述和提出方式上,展現適度的運動精神和誠實,則具備洞察力的這些讀
           者必能運用分析、消除法、以及邏輯,與偵探同時指出凶犯來。此即遊戲的妙
           趣所在。這也說明了那些將大眾小說嗤之以鼻的讀者,何以能夠不臉紅的來看
           推理小說。

     十六、推理小說不宜過於重視長篇大論的說明章節、關乎橫生枝節的文學性饒舌、極
           其精緻的性格分析、與「氣氛」的營造。於罪案的記錄與推理上,這些事宜所
           佔地位並不重要;它們將抑止情節的進行,導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問題。推理
           小說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出問題、並加以分析、成功的導向結論。當然,為了故
           事真實生動,適度的說明與性格描寫在所必須,一個推理小說作者如能將其文
           學方面的才能發揮至創造出逼真的現實感,並引起讀者對出場人物與問題的興
           趣和共鳴,則記錄一椿罪案所必要的正當而適切的「純文學」技法應數足矣。
           推理小說乃冷靜而莊嚴的工作,讀者所以執而讀之,並非被文學性的修飾、文
           體、美麗的寫景、或者字裡行間流露的情趣所吸引,而是出乎頭腦的刺激與智
           能活動,正如彼等狂熱於球賽乃至字謎遊戲那樣。於紐約波洛大球場如火如荼
           進行的棒球賽中,關乎大自然之美的演說,絲毫無助於提高球迷對這場殊死戰
           的興趣;在縱橫字謎遊戲的關鍵中夾以語源學或用字法之類的講解,只會使正
           在努力的試圖將字彙正確的加以組合起來的解謎者焦躁不耐。


     十七、不宜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打家劫舍之類的犯罪屬警察的
           領域,而非屬推理小說作者乃至聰明的素人 (客串) 偵探範疇。那一類的犯罪
           應屬警察刑事組的日常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該是出自教會重鎮或是素以
           慈善事業聞名的單身婦女之手。

     十八、推理小說中的犯罪不該以意外死亡或自殺收尾。一部洋洋灑灑的長篇推理巨作
           如以虎頭蛇尾收場,對讀者無異是一椿不可原諒的欺騙行為。買了書的讀者若
           以「假犯罪」為由要求退書,一個具有正義感的法庭應作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給予該書作者嚴厲的告誡處分,以懲罰他欺騙滿懷好意和信任買下其著作的讀
           者。

     十九、推理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個人的。國際性陰諜或戰略屬別的類型──如間
           諜小說。唯凶殺故事務必含帶所謂的心情。反映讀者日常的經驗、使其壓抑的
           慾望和感情獲得某種程度的宣洩在所必須。

     二十、再者,為了將我列舉的信條湊成偶數,特別列舉是凡具有自尊心的推理小說作
           家目前都不屑於採用的若干手法。這些手法過往使用太多,為真正愛好文學性
           犯罪者所熟悉。而採用這些手法,等於擺明作者的無能與缺乏獨創性。

     

    諾克斯 Ronald A. Knox,推理十誡的提出者:
    http://www.ylib.com/murder/his-0204.htm
    不過老實說,連諾克斯自自也不見得完全遵守,更別提別人了。


    推理十誡:

    1.兇手必須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場亮相,而且他的思考脈絡禁止被讀
    者一覽無遺。

    2.理所當然的,故事中絕對不可存有超自然的力量或媒介。

    3.絕對不允許有神祕的房間或通道。

    4.禁止使用當下尚未發明製產的毒藥,也不可利用繁複難懂、需要長
    篇解說的器械工具來犯案。

    5.角色人物中,絕對不可以有中國人。

    6.決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7.偵探自己絕對不可以犯罪。

    8.偵探不可特意著眼於無關案情的線索,以免誤導讀者。

    9.偵探身旁那位忠心卻有點笨拙的朋友,絕對不可隱瞞其思惟;這個
    角色的智商,最好能在一般人的平均智力之下。

    10.故事中禁止有雙胞胎的設計,除非一開始就告知讀者。



    20-30年代銷售記錄獨領風騷的美籍推理作家:范達因(S. S. Van Dine)

      John Loughery在1992年所著的傳記書《化名范達因》(Alias S. S. Van Dine)中,曾引述了Ernest Boyd的一段話:「范達因是我認識的人當中,最有趣、最魅力十足、但也是最不可愛的傢伙。」這個在朋友口中極不可愛的推理作家,創造出來的偵探費洛‧范斯(Philo Vance)同樣惹人厭,但在商業成就上卻獲得驚人的成功,為他賺得大筆的財富,堪稱是20-30年代最暢銷的美籍推理作家。

    旅館經營者之子,以文學藝術評論家之姿成名

      和早期的推理作家一樣,范達因也是個化名,他的本名其實是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1888年生於美國維吉尼亞州,而後成長於加州。不像梅遜、賽兒絲這些推理前輩出身良好(書香門第、牛津高材生),范達因只是個旅館經營者之子,但他在藝術方面極具天賦,因而在《洛杉磯時報》以文學藝術評論家之姿闖出名號。當時,范達因儼然是前衛藝術的狂熱擁護者,他還曾執筆攻訐推理小說,將之批得一文不值。25歲的時候,范達因來到了紐約,在口碑一流的《Smart Set》雜誌任職總編輯。不過,年少輕狂的范達因可沒乖乖地當個上班族,性格囂張的他屢次與發行人起衝突,最後終於被開除,原因是范達因居然動用公款,去贊助與公司對敵的雜誌刊物。

    窮困潦倒又生病,遂下海創作推理小說

      失掉工作的范達因,接下來窮困潦倒了好幾年,他甚至自私地遺棄髮妻和幼女。有道是:最低潮的時候,即是轉機的時刻。名偵探費洛‧范斯便在此時誕生了。關於范斯被催生的來由,是推理史上相當著名的一段典故:話說那時的藝術評論家Wright身體違和,臥病在床,醫師特別要求他不可作嚴肅的閱讀。於是在那兩年之間,Wright讀了兩千多本的推理小說,並下定決心要寫出超越前人的推理傑作。爾後沒多久,他向傳聞中的編輯Maxwell Perkins提出三本推理小說的撰寫大綱,獲得首肯後遂開始創作,從此展開推理作家范達因的輝煌一生。

    借錢賴債,酗酒嗑藥,棄母拋妻,性格黑暗的浪蕩子

      然而,這個典故在傳記作家John Loughery的眼中,卻是個精心捏造的天大謊言。他並指出,范達因畢竟是開啟美國推理文壇黃金時期的大師級人物,當然不可沾上任何負面的說法。因而出版社的公關人員來個太子換貍貓,把范達因崛起的故事來個偷天換日地大漂白。Loughery又說,其實范達因是個卑鄙的混球,他習慣向人伸手借錢,而且絕對賴債不還,連他老母都不願再施捨他一分錢;他的身體不佳,都是源於酗酒嗑藥;他會投入推理小說的創作,是因為已經無路可退,只好鋌而走險寫寫看,誰知竟一炮而紅。然而,狗是改不了吃屎,名利雙收的范達因,始終未曾念及被他遺忘在加州的寡母孤女。難怪即使他已成為名人,Wright氏族譜中仍永遠不見范達因這個名字。

    30年代紅極一時的大師級作家

      范達因也是個出爾反爾、食言而肥之人。剛踏入推理文壇時,他宣稱只寫三本小說,後來改口四本,然後又變成六本。隨著小說的暢銷大賣,范達因忘了自己的宣言,不斷地找藉口讓自己繼續撰寫范斯系列探案。回顧其一生,30年代左右是范達因紅極一時的盛世,但到了晚期作品卻成強弩之末,銷售記錄僅僅是早期作品的幾分之一,真叫人情何以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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