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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中小企業融資對像包括戰略投資者和金融投資者。當然,企業的戰略合作夥伴(上下遊客戶等)和自然人也是可以考慮的對象。
戰略投資和金融投資都有著不同的客觀運作規律。作為資本運作,它們有某些共同的運作規律,但是在不同的領域,它們又有各自獨特的規律。
(1)戰略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一般是投資於本企業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如果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希望在降低財務風險的同時,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上的支持,這樣的企業通常會是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戰略投資者能提高中小企業融資企業的資信度和行業地位,同時可以在技術、產品、上下游業務或其他方面給予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幫助,以提高其盈利水平和盈利增長能力。而且,企業未來有進一步的資金需求時,戰略投資者有能力提供資金。
戰略投資者通常比金融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更長,因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的任何股權投資必須符合其整體發展戰略,是出於對生產、成本、市場等方面的綜合考慮而作出的,而不僅僅著眼於短期的財務回報。例如,眾多跨國公司近年在中國進行的產業投資是因為他們看中了中國的市場、研究資源和廉價勞動力成本。因此,戰略投資者對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會比例上的要求會更多,會較多地介入管理,如:統一參股匯源果汁後派駐了副總經理,統一與完達山乳業合作後要求新公司的總經理有統一排出。這些要求和選擇可能增加合作雙方在管理和企業文化上磨合的難度。
對戰略投資者要注意的一個風險是其可能發展成為潛在競爭者。如果一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參股數家企業,又出於總部的整體考慮來安排產品和市場或自建獨資企業,就可能與中小企業融資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或目標相左。因此,戰略投資者通常爭取在投資條款中設置公司出售時的「優先購買權」(即投資方有權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原股東擬轉讓的股權)和其他條款來保護其投資利益。因此,投資方和中小企業融資方需要互相瞭解對方的的真實意圖,並運用談判技巧來爭取長期發展的有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