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岬燈塔的歷史沿革與建築特色 @ 文化‧資產‧八里坌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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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9-01 10:33 白沙岬燈塔的歷史沿革與建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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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歷史沿革

    桃園縣觀音鄉地處台灣島西北角,臨接臺灣海峽,地理上屬桃園台地邊緣、「古石門溪」沖積扇的中間點,海岸線微凸處,外海則是基隆、淡水南行船隻必經的航路,因海岸線淺灘遼闊,偶有船隻擱淺遭難。

    1895(明治28)年日本據台,設立臺灣總督府,並接收前清海關轄下之漁翁島、鵝鑾鼻、高雄、淡水、安平等5座燈塔。基於航路安全與軍事需求,臺灣總督府於1896(明治29)年3月以敕令[註1]第96號頒佈『臺灣總督府燈臺所官制』[註2],成立「台灣總督府燈臺所」以籌建其他燈塔。

    1896年至1902年間,臺灣總督府首先修復在乙未戰爭時遭到清朝守軍破壞的鵝鑾鼻燈塔,並編列預算著手新建鼻頭角(1896興工、1897竣工)、富基角(富貴角1896興工、1897竣工)、白沙岬、基隆、澎湖北島(目斗嶼)與等5處燈塔。

    白沙岬燈塔屬於日本治台後興建的第一批燈塔,與日治初期致力於北台灣航路安全有關,所新設的燈塔皆與淡水港、基隆港有關。

    (一)興建過程

    1.首度籌建

    白沙岬燈塔於1897(明治30)年籌劃,首度編列並執行興建經費「富貴角及白沙岬測量費」36.7圓、「白沙岬燈臺用點燈器購入費」20,625.472圓,進行基地勘測並向法國訂購燈具。[註3]為配合白沙岬燈塔興工,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更耗資2,903.5圓,架設桃園到白沙岬的電話線路。[註4]

    2.工程延宕:材料供應遭違約、土地訴訟

    興建工程原預計於1898(明治31)年竣工,預算總額為85,210圓餘,[註5]但工程卻因故延宕,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出版之《台灣之燈塔》記載,因為遭遇颱風造成預定地基流失,被迫變更設計,以及附近當地治安不良所致:

    光緒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著手設計,同年八月準備興工中,適遇本島前所未有之強力颱風,原預定建塔地竟變成小丘數處,附近之五0尺高砂山亦不留其跡,河川氾濫,村落與該地間多出數條小河,地形大變,乃於石觀音街附近另選塔址,不但因此而變更設計多費時日,且因當時該地治安不良,時有土匪騷擾,影響工事進行…[註6]

    但據《台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第六編》(明治33年度分)記載:「…白沙標原預定於明治30年起工、明治31年中竣工,但因工事材料供給屢遭違約等,無法於同年中落成…」[註7],直指工程延誤的原因乃承攬廠商違約,以致建材供應出了問題。另據臺灣總督府公文檔案,1898(明治31)1月13日『白砂岬燈台建設敷地相關』[註8]及1899(明治32)年4月11日『白沙岬燈臺敷地訴訟妨訴抗辨』[註9]兩筆公文可知,曾經因基地問題發生官民訴訟。可知工程延誤的原因是技術性的,包括建材供應出問題、及燈塔預定地有土地糾紛所致,至於是否受風災影響,仍待進一步查證。

    3.復工落成

    航路標誌為燈標、浮標、立標合計十五所,與前年度比,較本年度增設燈標二處、霧笛一處。增設的燈標為白沙岬、基隆二處,霧笛為基隆燈臺所附屬者。白沙岬燈臺為三等迴轉燈,基隆為五等不動燈。又白沙標原預定於明治三十年起工、明治三十一年中竣工,但因工事材料供給屢遭違約等,無法於同年中落成。翌年明治三十二年四月重新著手,而於本年十二月宣告竣工。又基隆燈臺於同三十二年五月起工,本年二月完成,四月□日開燈。…[註10]

    由前引文可知,白沙岬燈塔土地訴訟官司在1898(明治32)年4月底定後,工程重新開工,歷經1年又8個月,在1900(明治33)年12月主體設施大致完工,1900(明治33)年12月10日公告設置管理所[註11],12月24日公告點燈[註12],於次年(1901)年1月15日正式宣告落成。在經費方面,明治32年度查無資料,33年度支出「白沙岬燈臺修繕」費共計25,766.778圓。[註13]


    (白沙岬燈塔建物配置圖,上方為北向,燈塔在東北角。白沙岬燈塔藏)

    (二)後續修繕演變略述

    主塔磚石造建築結構體自1901年落成迄今未曾修改過,僅於1956(民國45)年拆除主塔塔基事務室,實屬可貴。

    燈具部分,原為「法製三等旋轉透鏡三重蕊煤油燈」,於1912(大正元)年5月1日改用「一等石油白熱燈」以提升光度,至1956(民國45)年改燃油燈為「三等旋轉透鏡電燈」,但仍沿用1897(明治30)年由法國巴黎巴比耶與伯納德製造廠(Barbier et Benard Co., Paris)承造之透鏡、旋轉機具等。


    (1930年代的白沙岬燈塔,引自台灣最新紹介寫真帖)

    附屬建築部分,旗桿臺、圍牆、圍牆外廁所仍維持原貌。牆外水井仍在原址,惟其舊有構造物已拆除不存。

    1956(民國45)年進行大規模修繕。原有的辦公空間設於主塔塔基,因年久失修漏水而於拆除,於主塔東南側空地另建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一所,原有日晷因而遷移。原有磚造官舍亦拆除,原址新建鋼筋水泥宿舍,成為今日樣貌。

    2002(民國91)年9月2日,桃園縣政府公告指定白沙岬燈塔的建築本體(不含塔內燈具)、日晷、圍牆部分為縣定古蹟。

    二、建築特色

    (一)空間配置與建築物組成

    白沙岬燈塔建築群由磚造圍牆圍繞,基地內以東北側主燈塔為準,逆時針方向排列依序為:燈塔、旗竿臺、廚房、宿舍(中央走廊,兩側各3間共6間臥室)、事務棟(休息室、油漆室、木工室)、花架、廁所、油庫、主管宿舍(臥室、客廳、娛樂室、廚房、衛浴)、水池、花架、指南針、辦公棟(辦公室、機械室)等建築物。

    基地大門位於南邊圍牆,大門南側有一昔時駐軍的衛哨所,西邊圍牆中段設置側門,門外設有鋼筋混凝土造的水塔和廢棄的廁所。


    (西側圍牆與牆外的舊廁所)

    燈塔、旗竿臺、圍牆、圍牆外的廁所、建築物間的石造步道等,是日本時代的遺構,除了廁所已廢棄不用外(於圍牆內新建),其餘建築皆保存完整,且使用狀況良好,而官舍的部分則已全部改建。

    白沙岬燈塔建築本體為圓形平面,位在基地的西北側,主塔的入口朝東,基座台階則朝南,以石頭鋪成的步道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旗竿臺也是圓形的平面。

    由舊圖面與舊照片考證,日本時代的官舍原位於基地的東北側,是雙併的磚石造建築,正門朝東,經步道直通燈塔,官舍的東側有兩棟木造附屬建築物,依序為第一置物室和第二置物室。這些舊建築物已於1956(民國45)年被拆除重建了。

    (二)燈塔本體的建築特色

    主塔為磚石構造[註14],屬於洋式燈塔,塔高5層,由塔身、塔燈、塔頂三部分構成,塔高36.6公尺,呈中空圓筒型。外牆壁面由紅磚層層疊砌,外敷水泥粉刷,再以粉刷白色油漆。雙層牆壁底部厚達125.5公分,逐層內縮而上,中分5層,內挑懸臂鐵板螺旋梯,中央安直徑95公分、由地面直通燈具之圓形塔心,內置滑輪重鎚,是當年控制燈具旋轉的設備。

    1.石造塔基平台(原看守室)

    白沙岬燈台的塔身基座平台,1901~1956年之間為半圓形平面、單斜屋頂的建築物,內隔3間,原為儲藏兼看守(值勤)室。後因屋頂接縫處漏水而拆除,在主塔外牆面上,仍隱隱可見當初接合痕跡。平台兩側分別設5級台階,寬213.1公分,高21.5公分,連同地坪鋪面,均為花崗石造。

    2.磚造塔身

    塔身構造分為內外雙壁,皆以紅磚疊砌,所使用的紅磚,尺寸似較今日略小,雙壁之間以磚柱拉繫,構成強韌有力的耐震結構體。兩磚壁內側不施任何粉刷,外側與室內則塗油漆保護,防海風侵蝕。塔身入口設於東方,大門上方沿用古典式樣的「三角楣」造型。入口玄關設有兩道對開門,進入第一道門後,即將門板關閉,再開第二道門,用意仍為阻絕海風吹入塔內,以防機具鏽蝕。


    (磚造主塔平面圖。白沙岬燈塔藏)

    3.鑄鐵造塔心與旋轉梯

    進入塔內,即可看見正中央由鑄鐵板鉚接之圓形塔心,由地面直通燈具中心,內置滑輪重錘,為早期手控燈器之旋轉設備,保存尚稱良好,具有高度文化價值。旋繞塔心而上的是懸臂式鑄鐵板螺旋梯,計有76級,寬度依樓高而逐層遞減,約51至81公分不等,扶手為銅製,歷經百年寒暑,螺旋梯仍舊完整如初,可見保養維護之用心。

    4.石造維修平台

    塔身設有4組窗戶,上下窗框均為花崗石。上下推拉之窗扇僅作採光之用,平日極少開啟。第四層是維修平台,以「牛腿」造形之大塊花崗石支撐樓版,平台樓版由扇形花崗石板平鋪砌而成,並以鐵柵欄圍住。


    (石造維修平台與鑄鐵造塔燈)

    5.鑄鐵造塔燈

    「塔燈」指塔頂上容納燈具、稜鏡與旋轉機械的鐵造小屋。塔燈立於花崗石平台之上,高403.3公分,直徑約425公分。塔燈分為上下兩層,下層為主要工作層,有木板門通向維修平台,外牆為紅磚造水泥粉光再塗白漆,內壁以木板裝修並上白漆,牆上設有旋開式銅質之通氣孔,及上海江南機器局製造的時鐘。


    (上海江南機器局製造的時鐘,已經壞了)

    上層牆體半面為鑄鐵板鉚接而成;半面為圓弧形透明玻璃罩,以角鐵支撐並鑲嵌透明玻璃,供燈器透光之用,上層地板為扇形鑄鐵版鉚接成工作平台,上層地板外緣即為塔燈下層壁體頂端,為花崗石平台,可供站立養護玻璃之用。

    塔頂由銅片鉚接成半球體穹窿屋頂,外塗黑漆,塔頂正中央橢圓形銅球為早期煤油燈之排煙煙囪,銅球上置風標及避雷針,屋頂內設風向盤,方便看守員觀測記錄風向,需要維修塔頂時,可由石造平台上的鑄鐵直梯攀爬燈頂。

    6.法製燈器組

    塔燈中央安置單軸旋轉燈台,1901(明治34)年1月完工時,燈器為「三等旋轉透鏡三重蕊煤油燈」,由法國巴黎巴比耶與伯納德製造廠(Barbier et Benard Co., Paris)於1897(明治30)年承造,1912(大正元)年5月改設「石油白熱燈」,至1956(民國45)年改為「三等旋轉透鏡電燈」。





    其蚌形平面的折光鏡機,由同心環形之折射玻璃,按光學上的聚光原理,組合成兩面巨大的弧面透鏡,能將中心光源反射放大。此法製稜鏡組於二次大戰後期遭盟機掃射,僅輕微受損。據《台灣之燈塔》記載:「白紅換色閃光,每二十秒白光紅光各一閃,光力白光1,000,000支,紅光310,000支燭光……公稱光程:紅光22.6浬,白光25.7浬」[註15];至於光照弧度:「…自北與東之偏東中點為56度15分,由該中心點經東至南與西之偏西中點,總計180度」。


    註 釋


    [註1] 敕令指以日本天皇之名義頒布之命令,經天皇裁可,復經內閣總理大臣等附署後公佈實施。

    [註2] 明治29年4月1日施行。

    [註3] 引自臺灣總督府編,1985 〈三十年度臨時部事業費燈臺電信建設費 燈臺建設支出一覽〉《台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第三編 (明治30年度分)》頁257-258。

    [註4] 原文為「桃仔園白沙岬間工事,桃仔園中壢間以既有線路添架,中壢白沙岬間乃新設,電柱以高2丈4尺為標準,礙子為二重礙子,柱間距以36間為標準,架設8號鐵線一條,雙方設置電話機。此工費為2903圓50錢。」引自引自台灣總督府編,1985 〈第三章 民政部 通信 電務 建築業務〉《台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第四編 (明治31年度分)》頁229。台北市:成文。

    [註5] 原文為「…本年度著手建設的有台北縣轄下竹北二堡白沙岬之三等迴轉燈臺一座……白沙岬的工費預定金額為85,210圓餘…」同前引,〈第三章 民政部 通信 航路標識 燈標〉。頁251。

    [註6] 財政部關稅總局編輯,1989 《台灣之燈塔》頁28。1992年再版。台北市:編者。

    [註7] 據台灣總督府編,1985 〈第三章 民政部 通信 航路標誌〉《台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第六編 (明治33年度分)》頁273-274。台北市:成文。

    [註8] 原件藏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據1898(明治31)年1月13日『白砂岬燈台建設敷地ニ關スル件』《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七門土地家屋、官有類、乙種永久保存。冊號288,文號28。

    [註9] 據1899(明治32)年4月11日『白沙岬燈臺敷地訴訟妨訴抗辨』《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七門土地家屋、敷地類、乙種永久保存。冊號394,文號31。

    [註10] 同註7。

    [註11] 據1900(明治33)年12月10日『白沙岬燈臺所設置告示ノ件』《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二門官規官職、官衙類、永久保存(追加)。冊號543,文號9。

    [註12] 據1900(明治33)年12月24日『白沙岬燈臺所點燈告示ノ件』《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八門交通、氣象類、永久保存(追加),冊號547,文號14。

    [註13] 據〈明治三十三年度營繕土木事業一覽表〉,來源同註7,頁82。

    [註14] 日文資料記載為「煉瓦石造」,煉瓦即磚也。

    [註15] 同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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