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61131男子無償轉讓毒品 判處六個月徒刑 [轉自中時電子報]
男子無償轉讓毒品 判處六個月徒刑
潘姓男子無償轉讓安非他命毒品給友人,但由於他曾有強盜前科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台北地院審理終結,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判處他六個月有期徒刑。
三十二歲潘姓男子曾犯下強盜罪被判處十年徒刑,後來假釋出獄,潘姓男子今年四月在台北市萬華區一家飯店內,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的官姓友人等 三人施用,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警方在現場查扣安非他命三包,電子磅秤及吸食器等物品。
被告潘姓男子坦承犯行,再者證人官姓男子等人證述明確,尿液經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的陽性反應,被告犯行勘以認定。由於被告潘姓男子先前假釋期間有交付保護管束,但因他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於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加重其刑,法官認為被告轉讓安非他命供他人使用,罔顧他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台北地院審理終結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判處潘姓男子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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