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 憲法這玩意兒好像是飛機上的嘔吐袋一樣, 有人喝醉或是暈機了才想到需要它. 也難為立委豬諸公想到這玩意兒, 我就請辜狗大神查查吧. 如果台灣政府官方網站是對的, 那很抱歉, 這位豬諸公我有點想說你有點不學無術! 我翻了一下增修條款, 好像是說立法院也可以彈劾總統, 沒說你們是國民大會吧!
監院彈總統? 李鴻鈞:須立院同意
針對準監察院長王建(火宣)對媒體表示,曾跟馬總統說「小心監察院彈劾你」。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鴻鈞今天表示,監察院彈劾總統須經立法院同意,且監察院長依法不得干涉彈劾案,呼籲王建(火宣)「多辦大案子,少耍嘴皮子」。
王建(火宣)七日在電視專訪中指出,不會接受任何人干擾監察院辦案,包括馬總統在內。王建(火宣)轉述,總統提名他出任監察院長時曾說「提名你後就完全失控了」,王建(火宣)說他也開玩笑地回答「小心我們彈劾你」。
針對王建(火宣)上述說法,李鴻鈞上午在立法院表示,依據監察法,監察院確實有權彈劾總統,但也規定,監察院長不得干涉監委彈劾;且依據憲法,監察院彈劾總統,須四分之一監委提案,過半同意,最後還要經立法院同意。
李鴻鈞表示,很少看過現任監察院長上電視接受專訪,呼籲王建(火宣)注意發言場合、身分,「多辦幾個大案子,讓人民大快人心,少上電視耍嘴皮子」。
依據監察法第五條,監察院可依憲法規定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第十二條規定,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憲法第一百條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全體監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過半數的審查及決議,向立法院提出。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9
| 第一百條 |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 (80) 華總 (一) 義字第 2124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2656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 (83) 華總 (一) 義字第 448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6702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21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 號解釋該次修 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 號令修正公布第1、2及第4~ 10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增訂第 12 條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 第二條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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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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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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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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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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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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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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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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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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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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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