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9 12:48 轉貼:請教育部依法把關!—學界針對政大不續聘案的連署聲明
連署訴求:莊國榮事件引起學術界及知識界極大關注,澄社作為學界一員,必須表達我們對於此事發展的憂心,避免學術及言論自由的倒退。台大數學系的黃武雄教授亦希望學界不能沈默,因此與政大社會系顧忠華兩人共同起草了連署聲明,邀請有共鳴的朋友們一起發聲。
我們的呼籲:請教育部依法把關!—學界針對政大不續聘案的連署聲明
政治大學以「言行不檢、有損師道」,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莊國榮教授的決議,已於日前送進教育部。這項決議因背景具有高度政治性,懲處內容涉及言論自由,所引用的理由又泛道德化,尤其罰則明顯違反法律的比例原理,相關的批評,各界已迭有討論。
事實上,政大這項決議會引起輿論熱切關注,不僅僅因為它涉及到政治與學術、法律與道德的分際問題,也因為教育部處理此案的態度,對於未來教師的工作權保 障、學校各級教評會之間的權責關係、以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的界定…等等爭議,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特別關注教育部能否就事論事、依法論法、超越政治立場 的考量,純粹從法理與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來審議政大不續聘案的程序和理由。
從這不續聘案的決策過程來看,表面上政大完成了,「系、院、校」三級三審的流程,實際上卻含有三項重大瑕疵:
第一,「系教評會」只提出三種意見,分別是:1.停止晉薪一年(5票)、2.停聘一年(2票)、及3.交由校級單位處理(2票)。由於這三種意見,皆未達 到三分之二多數支持,故「系教評會」不做正式決議,只做記名表達。此案送至「院教評會」,其審議結果認為: 「系教評會」既未做出正式決議,程序尚不完備,「院教評會」不宜逕為系級單位決定人事懲處方式。事後亦有「院教評會」委員發表公開信,澄清「院教評會」絕 無『空白授權』由「校教評會」進行懲處之決議。
依此事實,系、院教評會的審理並無違背法律規定,照道理說,「校教評會」亦應尊重前兩級教評會,以程序理由化解此一選舉期間掀起之失言風波。但校教評會竟 另行作出『不續聘』之懲處,明顯逾越權限。此例一開,系、院兩級教評會的權力將徒具形式,今後「校教評會」可棄系、院之學術專業於不顧,自行提案、自行審 議,而掌握了人事大權,破壞大學三級三審的體制。
第二,各界對於『比例原則』有一定的共識,不可因少數人另有見解,而違背人權和法治的基本原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的法律解釋是,當事者永遠不得在任何學校任 教。政治大學引用該條文,卻又加註意見,聲明「校教評會」只做出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之決議,並無意損及他校聘用的權利。這顯示校教評會既未釐清法條內 容,也未慎重考慮後果,便草率作出不續聘的決策,事後再圖修修補補,一所以法政為主的國立大學,未能依法論法,實令人遺憾。除了引用法條嚴重失當之外,政 大「校教評會」竟先判刑後再找罪名,嚴重違反法治精神。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理應駁回如此粗糙的決議,必要時還需糾正政大的校務行政疏失,追究責任。
第三、由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的法律解釋,不斷被討論,問題的焦點也連帶被模糊。教育部如果核准了政大不續聘的決議,即使修法保留其他學校聘用的權利,教育部 與政大亦已犯下壓制言論自由的嚴重錯誤,並違反法律的比例原則。莊教授為他不當的粗話,已公開道歉,並立即辭去當時教育部主秘的職務,同時承受輿論持續而 強烈的譴責,代價不可謂不重。政大「系教評會」認為事件餘波尚有待處理,開會討論是否懲處,但所提方案也僅止於「停止晉薪或停聘,為期一年」的處分。未料 「校教評會」竟無限上綱,以不續聘開鍘,其違反比例原則至為明顯。
為什麼校教評會無視於法律的比例原則,對莊教授祭出如此嚴重的懲罰?基於粗話事件具高度政治性,彌來輿論批評校教評會假借道德名義,遂行政治迫害,實不無道理。近年台灣內部政治對立日趨尖銳,大選過後正亟待牟合。如此時空,「校教評會」還無端製造政治對立,誠不智之極。
政大送出該項決議之時,特別強調大學自主。但「大學自主」的用意,在於維護學術自由,不能反過來變成違反民主法治、壓制言論自由的護身符。民主法治與言論 自由,得來不易,我們尤應維護與珍惜。政大「校教評會」意圖以空泛的道德理由不續聘莊國榮教授,反過來會成為政大本身不道德的污點。我們慎重呼籲教育部退 回此案,要求政大重開審議機制,在重行決定莊教授的去留時,則請「校教評會」委員們,多聽聽輿論的批評,仔細審視程序上及實質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起碼要 求,就事論事,依法論法,為恢復政大的學術清譽而努力。
綜合上述理由,我們的訴求是:
1. 呼籲教育部退回此案,要求政大尊重三級三審的程序,重開審議機制。
2. 政大於重行審理時,應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就事論事,依法論法,不能藉泛道德的理由,壓制言論自由。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