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立法品質! 修法擺烏龍 7/1起開車要帶安全帽
2006-06-29 14:30/記者曾雅玲˙張博翔/台北報導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將從7月1日開始上路,不過,其中卻有一條規定,開車坐車都得要戴安全帽,駕駛人聽到都直呼太誇張,原來是交通部修法時沒注意到文字錯誤,擺了個大烏龍。
要上路了!駕駛人和乘客卻從行李廂拿出兩頂安全帽,有沒有搞錯?你現在是開車不是騎車,戴著安全帽開車看起來好像怪怪的喔!難不成是想賽車想瘋了,想和賽車手一樣戴安全帽開車,可是人家是時速2、3百公里,我看你時速大概只有2、30。
什麼!開車戴安全帽是政府的新規定?翻開法條來看看,7月1日實施新制還真的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和乘客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得以逕行舉發。
修法烏龍,民眾直呼離譜。駕駛人說,汽車裡面戴安全帽真的太離譜了吧!這個政府在搞什麼東西。
駕駛人直呼太離譜,難不成計程車載客人還得替客人準備好安全帽?乘客如果看到戴安全帽的司機,應該也會嚇得不敢上車吧!
交通部說,歹勢啦!修法的時候沒有注意到文字出現錯誤,只能等下次修法再改過來,只是新條文經過,交通部,行政院研擬,再到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大會三讀通過怎麼都沒注意到?這個烏龍條文,還真的是匪夷所思。
法令在這裡...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乍看之下似乎是立法者有問題是吧...
可是其實不然喔!!
咱們可以先來看看這先東西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3100;0283;0285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04;0104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07;0107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10;0111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16;0117
依審查通過內容擬再將各條款之『車輛』修正為『汽車』等計4條修正條文部分,鑑於「車輛」為本條例第3條第8項所明定之用語,本部認不宜修正,建議仍宜維持5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審查通過之修正內容。此類條文包括:第7條之2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600;0054;0055
「第三條第八款」是怎麼說呢?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所以就是 +-- 具原動機之汽車 --+-- 四輪以上汽車
| +-- 機械腳踏車
車輛 ---+-- 人力、獸力車
所以說....
法令沒錯啦!!
笨的是記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