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16:38 作者相關 裁判長
1.應分別任命徑賽、田賽、全能和外場裁判長(賽跑和競走)。
徑賽裁判長和外場裁判長無權管轄競走主裁判職責范圍內的有關事宜。
2.裁判長應保証本規則得到執行,處理發生于運動會期間的以及本規則未作明文規定的任何問題。
僅在有關裁判員對名次有爭議而不能判定時,徑賽裁判長和外場裁判長方有權判定比賽的名次。有關裁判長不能行使裁判員或檢查員的職責。
3.裁判長應檢查所有有關的比賽成績,處理任何有爭議的問題,在沒有(電子)測量裁判員時,監督創紀錄的成績測量。
4.裁判長應對有關比賽進行的抗議或異議作出裁決。有權對有不正當行為的運動員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給予運動員警告,應向運動員出示黃牌;取消比賽資格,應出示紅牌,這兩種處分均應填入成績記錄卡。
5.在任何運動會中,如果有關裁判長認為某項比賽應予重賽方為公允時,有權宣布該項比賽無效,并作出重新比賽的決定。
6.每項比賽完畢,應立即填好成績記錄單,由有關裁判長簽名后再交給競賽祕書。
7.全能裁判長對全能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他還對全能中各單項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
徑賽裁判長和外場裁判長無權管轄競走主裁判職責范圍內的有關事宜。
2.裁判長應保証本規則得到執行,處理發生于運動會期間的以及本規則未作明文規定的任何問題。
僅在有關裁判員對名次有爭議而不能判定時,徑賽裁判長和外場裁判長方有權判定比賽的名次。有關裁判長不能行使裁判員或檢查員的職責。
3.裁判長應檢查所有有關的比賽成績,處理任何有爭議的問題,在沒有(電子)測量裁判員時,監督創紀錄的成績測量。
4.裁判長應對有關比賽進行的抗議或異議作出裁決。有權對有不正當行為的運動員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給予運動員警告,應向運動員出示黃牌;取消比賽資格,應出示紅牌,這兩種處分均應填入成績記錄卡。
5.在任何運動會中,如果有關裁判長認為某項比賽應予重賽方為公允時,有權宣布該項比賽無效,并作出重新比賽的決定。
6.每項比賽完畢,應立即填好成績記錄單,由有關裁判長簽名后再交給競賽祕書。
7.全能裁判長對全能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他還對全能中各單項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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