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沒有小貓的日子 - 第六十一日,by(貓貓)於2008-10-15
Re:沒有小貓的日子 - 第四十四日,by(AZrael)於2008-09-29
Re:沒有小貓的日子 - 第四十四日,by(:O)於2008-09-29
Re:沒有小貓的日子 - 第四十日,by(AZrael)於2008-09-24
Re:沒有小貓的日子 - 第四十日,by(貓B)於2008-09-24
我會覺得在現行制度下,即使是勞資審裁處/法庭判了僱員得值
但僱主就是耍賴甚至人間蒸發僱員還是什麼也做不到
那讓僱員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出境/申請通緝令由執法部門去把他們找出來
是不是對欠薪僱員會較有保障/對無良僱主更有阻嚇性?
如果這樣是不是就等於對所有僱主也懲罰了?
當然如果他們以有限公司名義轉移資產清盤走數還是不得要令
但那已經是另一個法律漏洞的問題
我不懂法律,我提出不了更好的法律方法去解決
所以我想這些問題需要法律學者、官員、議員去研究探討
而不是一句"阻礙營商"又或"現實就是這樣,下等人只好接受"就瞞混過去
如果法律存在灰色地帶使人可以合法地詐騙
來投資、做生意的要為了擔心被這樣騙去血汗錢而提心吊膽難道又不阻礙營商?
如果創造所有有利資本家的條件就是有利營商
那為什麼還立勞工保障法例? 那裡有哪一條不是增加營商成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