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記與新聞局:Hic et ubique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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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無惻隱之心者,非人也,by(希望你也開心的人)於200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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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5 21:08 鹿鼎記與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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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寫自新聞專題)

    金庸小說鹿鼎記裡,韋小寶率領大軍攻打羅剎國。被俘的俄國兵,如果擲骰子贏了韋小寶的話就可以活命,否則就要殺頭。結果俄國兵一個一個都腦袋搬家,沒想到韋小寶最後一把失手,點數沒有俄國兵多。此時韋爵爺還是說:「你輸了!」俄國兵很不服氣,說明明是自己的點數比較大。韋小寶說:「這一輪規矩變了,我們比誰的點數小。」俄國兵說「可是先前你又沒說」,韋小寶說:「反正在這邊,中國人的點子大,就算點大的贏,中國人的點子小,就算點小的贏。」

    鹿鼎記當然是虛構的故事,不過在2005年的臺灣,新聞局堅持TVBS股權結構違法,必須加以處罰,兩者倒有異曲同工之妙。

    新聞局說,TVBS違反的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但條文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之50%」,而TVBS的母公司香港無線電視台,當初為了符合這項法令,將股份分為兩部分,其中53%是在台灣先成立東方彩視公司。換句話說,TVBS的原始資金的確是百分百港資,但是已經按照我國的法律予以漂白,已經變成「非直接」。

    但是新聞局在解釋時卻刻意忽略「直接」兩個字,而且祭出「保護本土產業」的大帽子。問題是:有線電視的產業環境與無線廣播電視不同,並沒有必須分配數量有限的電波寬度的問題,更何況通訊衛星的無遠弗屆特性,在此一產業上,原本就沒有明顯的國籍區分必要,因此如HBO、DISCOVERY、衛視中文台等等,根本就是境外頻道。因此當年行政院研擬衛星廣播電視法時,根本沒有任何對外資的限制,到了立法院才加上限制直接外資的條款。如今新聞局的作法,完全是推翻當初的立法意旨,甚至是超越文字進行解釋。

    儘管經濟部明確表示東方彩視是合法的中華民國公司,但姚局長卻堅持TVBS的股權違法,直接推翻七年前新聞局的解釋,對於這麼大的一個解釋改變,姚局長卻堅持不需要召開法規會討論,原因是他說情況非常清楚,完全沒有問題。同樣地,在立法院,執政黨立委徐國勇對於筆者的質疑,第一反應是:「你是不是TVBS記者?」

    接下來徐委員的理論是,「如果我拿棍子打你,然後我說我沒直接打你,是棍子直接打你,這樣你一定不服氣,因為棍子祇是工具。」同樣的,因為東方彩視祇是一個空殼子,純粹是一個工具性的公司,根本沒有經理人在台執行業務,董事都是外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廣電局長」,因此不能叫合法。

    筆者問,儘管如此,但東方還是在台灣登記立案的公司,因此如果認定違法,是不是對法條裡「直接」兩字無法解釋?或是說應不應該修法將這兩字拿掉,才可以避免讓TVBS鑽漏洞?徐委員說:「我已經講了那麼多次,你怎麼還是聽不懂,我沒有那麼多美國時間。」

    王淑惠委員則說:沒有必須修法的必要,祇是解釋的問題,因為法律條文規定「外國人不能持有」,而東方彩視的老闆是外國人。

    問題是:在法律上,「人」原本就分為法人與自然人,東方彩視的老闆雖然是外國人,東方彩視這家法人,卻的確是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的本國公司。

    TVBS事件除了是否打壓新聞自由之外,其實更大的問題是:政府超越文字去解釋法律,用所謂的「精神」去判斷,因此新聞局認定:遵從法令條文的TVBS在精神上是違法的,與法令條文有衝突的民視,則在精神上是合法的,問題是對於何謂精神,又完全是自己說了算。這樣一來,跟韋小寶與俄國兵擲骰子有何不同?

    當然,理論上TVBS還可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也可以要求暫緩執行處分,但是國內行政法界的習慣,法院往往駁回被告的暫緩申請,認為就讓政府先去執行,大不了最後發現有錯再賠償。這種概念表面上很公平,其實卻明顯不顧實際狀況,因為業者能不能忍受行政機關的處分?等待到訴願或是官司結束的時間?再加上行政機關在裁罰之前,完全不需要任何的聽證、審議過程,換言之,一旦行政權專橫,法界的這種保守作風更是幫忙助長氣焰。

    從整個事件的脈絡來看,TVBS在姚文智任內甚至經歷了換照的審核,都沒被判定違法,卻在「2100全面開講」公布陳哲男賭博照片後立刻被判定違法,要說兩件事之間沒有關係,恐怕連最支持執政黨的選民都不會沒有疑義。更可怕的是,這個案件告訴我們,法律是無法遵守的,因為民眾不可能知道法律的界線到底在哪裡?界線被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甚至執政黨換人,新政府可以完全否認舊政府的解釋。

    相較之下,兩千年前的漢文帝時代,當時擔任廷尉的張釋之曾強調執法公正的必要性,而且說:「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翻成白話文就是:一旦法律的輕重鬆緊被任意解釋,那老百姓要怎樣自處?怎樣作才知道有沒有違法?

    我們把眼光拉回現代,似乎可以說,從古到今,從帝制到共和,從彼岸到此岸,法治精神從來沒有在歷代統治者的心中有過足夠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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