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拒簽署死刑犯的執行令,引發政治風暴,最後「自動」下台。
先前在Facebook與任教於政大法律系的Bruce學長與他的法律界朋友,對此有一番論辯。當然我得承認,本人的法學知識,絕大多數來自於廿年前的附中語言社時代,為了打辯論比賽而K書。當時讀林山田等人的『刑罰學』,都提到刑法的目的基本分三大類:應報、威嚇、矯治。
不過這次討論中,我很訝異地發現,似乎「應報」已經完全被掃進歷史垃圾桶……大我一屆的學長告知:他大一念刑法總則時,就沒老師還這麼提了。
如果當前法界真的覺得「刑罰非應報」,竊以為實在是陽春白雪到了令人訝異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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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得確定一件事:法學或者法哲學,其實在人類歷史上,出現時間遠遠晚於「法制」。也就是說,法制歸納之後成為法學,而非先有法學再演繹出法制。
就歷史觀點來看,政府、法律等等的出現,其實是人類聚落愈來愈大,社會愈來愈複雜之後,團體為了保障參與其中的個體,開始建構的產物。社會組成份子之間,不可避免必然出現種種仇怨爭鬥等侵權(傷害身體、財物、甚至生命等)關係,現代的刑罰制度,則是將個體之間的關係,改為「集體」和個體之間的關係。
也就是說,透過國家建立的機制,將報復行為「馴化」、收歸公有。因為收歸公有,報復才能夠趨於制度化、平等化、冷靜化。所謂「應報」,應該是一種將「對『社會』傷害程度」(不是對受害者或親友,因為個人感覺不同)量化,並且對應在刑罰制度上的結果:對社會造成多大傷害,就付出多大代價來償還。
換言之,陳進興固然殺害白曉燕,但是對陳進興施以懲罰的權力,屬於國家而非白冰冰。撇開情緒、純就法的角度來看,白冰冰與陳進興的關係,與社會上任何人與陳進興的關係並無不同:她並無任何權力去砍他一刀、甩他一耳光。
當然設立刑罰會有其他的效果:例如「矯治」,使得這個犯人藉由被罰的痛苦而改過遷善;例如「威嚇」,使得其他人因為害怕也被處罰而不敢犯罪。這些目的絕對存在於刑罰制度中,但是刑罰制度的原始理由,其實仍應說是一種「理性化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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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於若要排考量的優先性(個人其實並不認為需要「排先後」),恐怕「應報」還是佔有priority。試舉其例:
如果刑罰的「第一要務」是矯治,那麼就無法解釋:為何強盜的刑期,必定比小偷來得重?難道強盜一定比小偷要難以矯正嗎?
同樣地,如果某個犯人可以證明其已經完全悔罪遷善,那麼是否就不必再對他施以刑罰?如果某人刑期已經屆滿,但是擺明了出獄就是要繼續犯罪,能否繼續把他關在牢裡面,因為矯治尚未成功?
而如果刑罰的第一要務是「威嚇」,那麼同樣的犯罪行為,是否要考慮到其可能造成的仿效性,而有不同的判決輕重?也就是說,既然是為「殺雞儆猴」,所以雞應該被罰多重,其實要由猴的表現來決定?
如果某一種犯罪行為以後已經不再可能發生,那麼「倒數第一號」罪犯,是否就沒有施刑的必要?反正已經沒人需要被威嚇了嘛!
也就是說,任何歸納出的「刑罰目的」,在實務面上都沒有辦法解釋現行所有的法律制度:甚至相對來說,應報所能夠解釋的程度,可能還是比其他理由高的。
因此如果認為「既然刑罰的目的是矯治(或威嚇、或應報),所以應該……」,都有本末倒置、尾巴搖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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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使我認為「應報」在刑罰體制中佔有極重要地位,但是「應報」是否代表一定要保留死刑?其實不一定。
刑罰制度是一種把「罪」化為「罰」的換算關係:在刑罰的量表上,目前我國的項目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有的國家則可能扣掉生命刑,有的國家還加上身體刑。
只要維持「罪刑相當」,刑罰制度就不能謂不合理:至於換算的「匯率」,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必定會有不同的標準。
某一時空環境下的「匯率」,並不見得就能夠套用給另一個時空。以今天的標準看,羅馬法與唐律恐怕是超級悖乎人道,但百年之後看今日,恐怕連現在最激進的學說,也可能被後人視為LKK。因此如『柏楊版資治通鑑』以現代的民主社會觀點去臧否古代帝王將相,其實沒有太大的意義。
同樣地,在死刑論戰中,主張廢除的一方,向來喜歡舉出全球已有多數國家不再執行死刑;而主張保留的一方,也喜歡舉出日本或美國某些州恢復執行的例子。個人認為,這些例證的意義……不能說完全沒有意義,但其實意義不大。
一個社會要採行怎樣的制度,應該取決於這個社會的組成份子的意願,取決於他們希望要怎樣的答案。
這麼說並不代表「存在即合理」、不代表現實沒有修改調整的必要:誠然學術理論保持一定的「象牙塔」性格,有助於發揮把社會現實往理想方向引導的功能,但是這種象牙塔的程度,恐怕還是有其限制,不能過度擴張、過度超乎現實。
而且請注意,這邊講的社會意願,是純就「應然面」而非「實然面」。在實務上,如何得出所謂社會意願,其實不會有百分百的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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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死刑是否特別殘忍、不人道?我覺得「殘忍」與「人道」恐怕是更主觀的標準。對於犯人來說,「關到死」或被直接處死,到底哪一個比較慘?恐怕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答案。
(例如現在的44位死刑犯中,還有人上書法務部請求執刑,或是在看守所自殺求死的例子。)
比較有說服力的,可能是死刑的不可回復性,一旦誤判難以解救:不過誠然生命無法補發,但自由是否又一定能補發?爭論近廿年的蘇建和案,三名被告多年來在生與死之間被不斷擺盪,但如果把死刑改成無期徒刑,他們的這廿年光陰,難道就不是一場悲劇?
蘇案所呈現的最直接問題、所帶給社會的最大教訓,應該是司法制度的粗糙不堪,而非死刑的應該與不該。
(當然程度上來說,死刑的「不可回復性」絕對還是大於徒刑。不過這個缺點,是否是廢除死刑的充分條件?恐怕也還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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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論點則是,國家有沒有權力去剝奪生命權?這個理論如果不是出自宗教情懷,就是以社會契約論主張,其實人們為了保障生命而組成社會,組成社會的條件並不包括對生命的讓渡……
問題在於:如果是宗教角度,恐怕更沒有理性基礎,更沒有「推己及人」的絕對正當性。而「社會契約論」其實也是一種後設的歸納結果,是否適合據此去演繹其他結果,恐怕值得商榷。更何況社會契約論本身其實就存在諸多"bug":例如既是契約,那麼可否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可否選擇付出與獲得的程度?……
總之對於死刑的去留(甚至如鞭刑、化學去勢等身體刑亦同),其實都不存在任何一錘定音的「黑桃A」答案。各個不同社會所採取的選擇,應該是最接近那個時空下價值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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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到現實層面,我想王清峰部長的最大問題,恐怕還是對自我身分的錯誤體認。當她由人權運動者變成體制中的官員時,其實不可能再是不沾鍋,在當今社會反對廢死刑聲浪仍大的情況下,不可能期待一步到位、「手上不沾鮮血」。甚至可以說,部長為了自己的「小節」,結果使得廢死刑的「大業」因而倒退。
而且王部長上任兩年,對於廢除死刑的這項志業,到底向前踏出了多少步伐?其實答案幾乎等於零:現有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有廿多條,在這兩年內並沒有變少,而且是連修法減少的提案都沒有。
廢死論者積極主張替代死刑的「無假釋無期徒刑」,到底上路了沒有?其實「無假釋無期徒刑」與死刑之間,並不存在互斥關係:如果把現在有死刑的罪,都加上無假釋無期徒刑,其實立法的困難度極低,不會引發什麼反彈(反對「廢死」,不代表「非死不可」),卻可以提供法官在判決時一個替代選項,至少有助減少新的死刑犯繼續被判出來。
法務部不圖此舉,結果就是累積的死刑犯數字愈來愈大。
王清峰唯一作的,就是利用「不簽署」的方式技術拖延:某位支持廢死的立委的說法是,這其實也不失為一種促成廢除死刑的手段,因為到最後,人數會逼得沒人敢動手把他們「清理」掉……
從現實面來看,這種製造既成事實的「戳破保險套逼婚」招數,恐怕是適得其反……
在社會上反對廢死刑聲浪龐大之下,王部長更應該小心謹慎、逐步「蠶食」,結果她卻選擇非要鯨吞、非得一步到位,其下場就是輸光。
總之,對於「廢死大業」、對於44名死刑犯、對於即將接任的新部長、對於邀她出馬的馬總統(自己也是廢死論者)、對於政府團隊與國家的形象……沒有一項是不受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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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使我個人對於「法理可以超脫現實」或是「不執行已判決死刑不算濫權」的說法難以苟同,但這幾天看到社會大眾對事件的反應,其實也是另一種「嘆為觀止」。
很多人似乎到現在還認為:既然傷害了其他人的人權,所以公權力對待這些傢伙時,就不必講人權。這實在很令人聯想到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民權說——我從來不知道原來這年頭有如此多國父信徒!
或者有些人似乎還認為,罪與罰之間的關係,不是「換算」而是直接以牙還牙——那,對於犯下分屍、食屍的陳金火,難道我們要……
社會大眾的正義觀,似乎還停留在前現代,期待的不是制度化、平等化、冷靜化的應報,而是原始社會的報復行為。
如白冰冰、陸晉德等被害人家屬,基於失去至親的痛苦,無法以冷靜態度看待刑罰制度,完全可以體會。但社會上極多人碰到這種議題,思維也像是被害人家屬,則不免令人感到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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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要重申:以上的言論,出自一個沒有法學科班訓練的人,因此相信其中會犯不少極為基本、ABC等級的錯誤。在這邊還請大家努力給予指正與批評——老實說,寫這篇東西,本來就是準備要給人鞭給人噓給人打槍的。


